「日前我看到一則招聘貼文。要求4年以上FastAPI經驗。我無法申請,因為我自從設計[FASTAPI]那東西以來,只有1.5年以上經驗……也許是時候重新評價『經驗 = 技巧水平』之說了」
- Sebastián Ramírez (FastAPI設計者)
引言
機構把經驗等同於熟練程度、勝任能力、辦事能力。法律專業也不例外,這種謬見的典型例子見於評定訟費的方法,經驗年數較長的律師,其價值被視為高過經驗年數少幾年的律師。
這是說,有20年的認許後執業經驗(post-qualification experience)的律師,那怕沒有贏過一宗官司,沒有達成過任何協議,相比起只有三年認許後執業經驗,但打贏每宗經手處理的官司,完成每宗經手處理的交易的律師,前者同樣被視為價值較高。
問題是,根據認許後執業經驗來評定訟費,做法是否過時?這需要重新審視。
目前情況
根據事務律師的每小時收費,這收費適用於在香港民事法庭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訟費,收費計入執業年資,每小時收費與執業年數是正相關的。
因此,當法庭在訟費評定過程中評定法律費用時,訴訟各方須就「經驗較豐富的」律師支付較高費用,即使服務質素與經驗深淺無關。
反過來說,處理交易的律師,認許後執業經驗年數較長的,向他們的客戶收取的每小時收費,同樣可以高過年輕律師收取的,即使工作表現與收費高低無關。
這種謬見亦普遍見於律師事務所的招聘過程,因為律師事務所要求求職者在特定執業範疇具有若干年經驗。諷刺的是,這謬見亦引致合夥人(他∕她的成績可能低於平均水平)基於以下說話做判斷:
「認許後執業經驗年數跟你的一樣長的求職者,不可能有那樣水平的成就∕經驗……」
- Common Fallacy of Hirers
表現欠佳者可能先入為主∕錯判完全適合的求職者,他們基於自己低於水平的表現,設立障礙。
考慮因素
決定訟費時,應該考慮其他行業的知識和技巧總和。新近取得資格的律師可能在其他行業學習過,工作過,習得的知識和技巧可用於他或她的法律執業工作。
舉例說,美國律師事務所,執業範圍包括知識產權的,歡迎科技或科學博士畢業生。除此以外,即使經驗可能是指知識和技巧的累積,但經驗更為「集中」的律師可能是一心一意,一條思路分析新的問題和爭議。
初級律師的心態可能與經驗較豐富的律師的剛好相反。前者如果具有不屬法律範疇的背景,心態上不像後者那樣受到限制。初級律師的想法可能不落窠臼,解決問題的方法可能更具創意。
律師每天得處理一大堆資料。大多時候,資料是沒有條理或無用的。對於好律師來說,重要的是他們得有能力吸收大量資料,合乎邏輯地推斷出結構嚴謹的結論。經驗不一定提升這種能力。
認許後執業經驗年數較長的律師,有的可能為了節省客戶的時間,埋首處理所有接收到的資料,平白浪費大量時間,究其原因,是由於無能力篩出有用的資料。
結論
現在是時候摒棄有關經驗的偏見和認許後執業經驗的幻象,重新審視我們對法律費用的評定。勝任能力和經驗的關係,跟成熟程度和年齡的關係相類似。就像人不是年紀越大就越成熟一樣,勝任能力不是經驗年數越長就越強。
根據《高等法院規則》第62號命令附表1第II部第1(2)段的規定,現存的訟費評定制度看來讓法庭能夠考慮其他因素,例如取得法律經驗之前的經驗,可惜條文沒有充分發揮其潛在作用,因為它始終把訟費評定過程弄得過分複雜。
話雖如此,現有技術打破這個僵局。人工智能和大數據可以對照並應用執業人員的相關因素,提供更為實際的評定。因此,當記住以下四點:
經驗可以是一時之經驗,勝任能力可以是一世也沒有。
只要機會來到,初級律師好好利用他們的能力和技能,可以成為勝利者。歸根究底,重要的是你做得有多好,不是你之前有沒有做過。
不要過分倚賴認許後執業經驗,否則你可能使最合資格的求職者喪失資格,做法不設實際。
提防聲稱有20年以上經驗的「區塊鏈律師」(blockchain lawyer)。你可能請來了一個脫了節的人來操作電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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